(2015)苏中民终字第06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周云与陈慧、包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慧,周云,包延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6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延平。上诉人陈慧因与被上诉人周云、包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包延平向周云借款4万元,周云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包延平并向周云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周云借到4万元,确认已收款方式为现金收款4万元,借款期限30天,借款人承诺于2014年10月11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人承诺愿意自借款开始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与此相关所有发生的一切费用(律师费、诉讼、保全、执行等)全部由借款人一方承担,等等。2014年9月26日,包延平又向周云借款3万元,周云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包延平并向周云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周云借到3万元,确认已收款方式为现金收款3万元,借款期限30天,借款人承诺于2014年10月26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人承诺愿意自借款开始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与此相关所有发生的一切费用(律师费、诉讼、保全、执行等)全部由借款人一方承担,等等。2014年12月14日,包延平又向周云借款3万元,周云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包延平并向周云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向周云借到3万元,确认已收款方式为现金收款3万元,借款期限30天,借款人承诺于2015年1月14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人承诺愿意自借款开始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与此相关所有发生的一切费用(律师费、诉讼、保全、执行等)全部由借款人一方承担,等等。包延平并在该份借条的背面出具了收到现金3万元的收条。之后,包延平未能按约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借款利息。原审另查明:周云为提起本案诉讼,委托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代理,并支付律师费7000元。原审又查明:包延平与陈慧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5日,原审法院立案受理陈慧诉包延平离婚纠纷一案,并于2014年12月18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陈慧与包延平达成离婚协议,原审法院于同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上述事实,有借条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婚姻登记资料、离婚诉讼材料、民事调解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原审原告周云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包延平、陈慧立即归还周云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万元从2014年9月11日开始计算,3万元从2014年9月26日开始计算,3万元从2014年12月14日开始计算,均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判令包延平、陈慧支付律师费7000元;诉讼费由包延平、陈慧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周云与包延平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包延平分三次共向周云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借条、收条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10%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的借款人违约时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方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关系中第三笔借款3万元发生于陈慧起诉离婚之后,可合理推断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余两笔借款应认定为包延平、陈慧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陈慧应对第一笔借款4万元和第二笔借款3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与包延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律师费7000元按比例陈慧应对其中的4900元与包延平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包延平归还周云借款10万元(第一笔借款4万元、第二笔借款3万元、第三笔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第一笔借款4万元从2014年9月11日开始计算,第二笔借款3万元从2014年9月26日开始计算,第三笔借款3万元从2014年12月14日开始计算,均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包延平支付周云律师费7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陈慧对上述第一项中包延平应归还周云的第一笔借款4万元和第二笔借款3万元以及该两笔借款对应的借款利息、第二项中包延平应承担的律师费中的4900元与包延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周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16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36元,由包延平负担,陈慧对其中的2895元与包延平共同承担。上诉人陈慧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包延平素有赌博恶习,为此导致工作丢失,夫妻感情不睦,周云对此不可能不知道但仍为其赌博提供资金,故本案所涉借款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二、周云作为职业放贷人在放贷之前,应该了解包延平的经济收入和还贷能力,但包延平既任何经济来源也无必要借这么多的钱,周云与包延平非亲非故,在无抵押的情况下,借给包延平达10万元之巨,且一次又一次的瞒着陈慧,实际上两人就是恶意串通,默认借款由陈慧及其父母来偿还。且周云在包延平未能清偿的情况下连续借钱给包延平,且三次均为现金借款,借款时陈慧均不知情,更没有在场,故该三笔借款的真实性让人怀疑。三、包延平连家用都不给,更不可能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本案所涉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所涉债务由包延平一人承担。被上诉人周云未做答辩。被上诉人包延平未做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审理中,陈慧向本院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包延平出具的证明、邻居书写的联名信、银行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短信记录截屏、照片打印件等证据,用于证明包延平有赌博恶习,其私下所欠巨额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属其个人债务。周云因未出庭而未进行质证。本院认为:包延平分三次向周云借款共计10万元,虽系现金交付,但金额均不大,且有相应的借条、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故周云与包延平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陈慧上诉认为包延平有赌博恶习,周云明知其赌博而为其提供资金,本案所涉借款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其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其抗辩的上述事实,本院不予采信。陈慧又称本案借款并未真实发生,系包延平与周云恶意串通,刻意让其承担债务,也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至于本案所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当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时,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夫妻一方若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须证明上述规定的除外情形存在。因案涉2014年9月11日的4万元和2014年9月26日的3万元借款均发生在包延平与陈慧的婚姻存续期间,陈慧并无证据证明包延平的上述债务属于包延平的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故该债务为包延平、陈慧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包延平、陈慧共同归还。综上,上诉人陈慧要求改判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16元,由上诉人陈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燕芳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代理审判员 姚栋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