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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嘉诺斯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鹤山市湘联家具有限公司、王建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嘉诺斯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鹤山市湘联家具有限公司,王建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46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嘉诺斯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鹤山市湘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建波。被执行人王建坡,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03X。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殷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湘联家具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2月3日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支付货款147936元及利息、诉讼费1629.5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缴交执行费2143.48元,但被执行人无依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除已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一辆及在工商银行的存款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车辆及存款均被其他案件和其他法院查封了,其他案件正在处理中,暂时未有处理结果。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46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启全审 判 员    李耀荣代理审判员    林兆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