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执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叶小忠与李坤荣、刘裕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小忠,李坤荣,刘裕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叶小忠。被执行人李坤荣。被执行人刘裕芬。本院在执行(2015)丽云商初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叶小忠与被执行人李坤荣、刘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28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7200元。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坤荣、刘裕芬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李坤荣、刘裕芬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申请执行人叶小忠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5执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