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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大连德欣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晨鸣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德欣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十堰晨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德欣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华北路花景园**号4-1-1。法定代表人黄跃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晨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纪勇,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德欣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晨鸣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德欣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十堰晨鸣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大连德欣新技术工程���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196500元。2、被执行人十堰晨鸣工贸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第一款约定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则被执行人十堰晨鸣工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大连德欣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8000元。3、如被执行人十堰晨鸣工贸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一款约定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大连德欣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8日前为被执行人十堰晨鸣工贸有限公司开具货款金额为356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因尚未履行完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按该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黄 鑫代理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