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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执复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娟与赵学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赵学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执复30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王娟。被执行人赵学双,公务员。申请复议人王娟申请执行赵学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洪泽县人民法院(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洪泽法院)(2016)苏0829执异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王娟与赵学双、丁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泽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一、赵学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娟偿还借款本金184000元及利息;二、驳回王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50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9220元,由被告赵学双负担。王娟不服洪泽法院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淮中民终字第0396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洪泽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二、撤销洪泽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三、赵学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娟偿还借款本金268000元及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上诉人赵学双负担。上诉人王娟实际缴纳6850元,本院退还上诉人王娟诉讼费4800元。判决生效后,赵学双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王娟向洪泽法院申请执行,洪泽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4)泽执字第1241号。另查明,2013年4月30日,赵学双向王娟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同意用自己工资抵押,每月扣除4000元还款。洪泽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泽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赵学双所有的每月工资(除生活费1500元以外的工资)。2013年7月30日,洪泽法院到赵学双工作单位洪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送达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赵学双工资总额37万元,每月保留其1500元生活费,其余全部冻结(包含各项福利等)。2014年10月15日至12月2日,赵学双因“胃癌术后5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12月4日,洪泽县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凭证粘贴簿反映,赵学双住院花费127292.90元,医保报销100341.90元,个人自付26951元。2015年1月4-8日、1月28日-2月3日、2月26日-3月4日,赵学双三次化疗各自付5691元、5490.9元、3853.8元。赵学双后续治疗还将产生自付费用。洪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2015年7月份职工工资发放表反映,赵学双应放工资每月5974元,实发4437元。赵学双向洪泽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本人月工资5900余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除了保留生活费1500元外,其余工资被冻结。由于本人患有食管腺癌、胃腺癌,花费大量的医药费用,法院所保留的1500元远远不能满足生活和医药费用。因此,请求多保留一点工资收入。洪泽法院认为,相较于普通债权,人的生命健康权更为重要。本案中,异议人患有××,其工资收入除了要维系正常的生活外,还需要支付高昂的医药费用,本院保留的1500元显然不足,应适当予以增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保留异议人赵学双工资3000元,其余予以扣留。申请执行人王娟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赵学双2009年患癌症,2010年12月本人借钱给他。赵学双原有三套房子,有二套房产已转移给他前妻和儿子,还有一套已被法院拍卖处理,赵学双现只有工资可供执行。赵学双的药费有医保、大病统筹支付,自付部分理应由他的儿子及家人承担。赵学双自己承诺每月工资4000元还款,如法院保留其每月3000元,仅2974元用于归还欠款没有道理。请求法院按赵学双承诺扣留每月40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洪泽法院保留赵学双每月3000元生活及医药费用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人的生命权高于民间借贷普通债权。赵学双2009年患有癌症,属重大疾病。2015年以来,赵学双化疗、放疗已自付4万余元。洪泽法院原冻结赵学双工资,仅保留每月1500元生活费,必需的医疗费未考虑不妥。现洪泽法院已自行纠正,每月保留赵学双生活、医疗费每月3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王娟申请复议称赵学双有××统筹支付,自付部分应由其儿子及家人承担,无法律依据。王娟申请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娟的执行复议申请,维持洪泽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9执异3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国华审判员  徐海波审判员  邱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 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