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农民,(原告娘家)。被执行人刘某乙,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5840元。经查: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即民初字第48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