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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特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114号申请人:占海燕。申请人:张义芳。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占海燕与申请人张义芳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占海燕与张义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2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张义芳归还申请人占海燕借款人民币650000元,于2016年4月26日前付清。二、申请人占海燕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吕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