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红燕 与被执行人陈鑫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燕,陈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燕,女,汉族,1987年生被执行人陈鑫,男,汉族,1984年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桐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005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红燕与被执行人陈鑫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于仰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