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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傅泉智、郭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16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傅泉智,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一审被告)郭玉兰,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一审被告)龙岩鑫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西陂镇西湖园路15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雅琼,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陈荣富,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傅泉智、郭玉兰、龙岩市鑫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雅琼、原审被告陈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岩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傅泉智、郭玉兰、龙岩市鑫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状载明的地址寄发案件受理通知书,寄送给上诉人龙岩市鑫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受理通知书因拒收被退回,上诉人傅泉智、郭玉兰、龙岩市鑫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均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强华代理审判员  朱宏海代理审判员  蔡素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海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