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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045号原告:田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侯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