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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6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廖某某、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廖某某,廖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675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某,男,汉族,1976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廖某,女,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伍君芳人民陪审员  刘海龙人民陪审员  于绍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旖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