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翠兰与熊大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兰,熊大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王翠兰。被告熊大飞。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涿州市原告王翠兰诉被告熊大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兰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红凤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