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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翼德与刘勇、朱祖荣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翼德,刘勇,朱祖荣,张卫东,无锡宝伶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无锡贝乐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财保20号申请人张翼德。委托代理人杨钊(特别授权),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勇。被申请人朱祖荣。被申请人张卫东。被申请人无锡宝伶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蠡国工业园。被申请人无锡贝乐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蠡国工业园。申请人张翼德于2016年4月7日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勇、朱祖荣、张卫东、无锡宝伶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无锡贝乐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9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就其保全申请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琦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馨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