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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汇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忠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汇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忠军,刘云跃,浙江锦银亿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557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汇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六横路285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吴建军,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忠军,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刘云跃,男,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浙江锦银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蛟头(建国宾馆旁)。法定代表人刘云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向三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位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位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位于杭州市下城区云龙公寓翔龙阁1203室(房产证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的房产属于李忠军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忠军位于位于杭州市下城区云龙公寓翔龙阁1203室(房产证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佩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茗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