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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黄雷华、麦祝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黄雷华,麦祝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23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吴道武。诉讼代理人黄继彬,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黄少春,男。被告黄雷华,男,汉族。被告麦祝玲,女,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黄雷华、麦祝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5日,被告黄雷华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尾号8004)。被告领卡消费后没有依约还款,截至2016年3月10日,被告拖欠透支本金23053.18元及利息234.01元、滞纳金93.96元、手续费477.25元。被告黄雷华与被告麦祝玲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麦祝玲对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黄雷华向原告清偿上述欠款(暂计至2016年3月10日,此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麦祝玲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签名同意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其中约定:未按期还款,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二、截至2016年4月21日,被告黄雷华已还清本金及利息、手续费,尚欠滞纳金692.16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雷华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黄雷华在透支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其偿还透支的欠款本息、滞纳金等,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在诉讼中有还款,本院以2016年4月21日被告的欠款情况确定其还款责任。但因欠款本金已还清,原告主张继续计收利息及滞纳金失去基础,因此对其关于计算利息及滞纳金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夫妻债务。原告未提交结婚证原件,无法确实充分证明两被告的夫妻关系,且即使夫妻关系真实,原告亦无证据证明上述债务发生时两被告仍为夫妻关系,经本院释明,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婚姻现状查询资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麦祝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雷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滞纳金692.1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元、财产保全费259元,合计457元,由被告黄雷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赖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