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90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于淼,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某。原告李某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女孩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共同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