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8601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8601刑初9号公诉机关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2016年4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叶文,福建真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许永云,福建真唯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福铁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叶文、许永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6日22时11分许,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王某在福州火车站南广场出站口地面平台处发生争执,后二人扭打,黄某用拳、脚将王某打倒在地,二人被围观群众分开,黄某离开现场,王某当场拨打110报警。福州车站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后,王某要求自行离开,前往金辉大酒店取车时,再次被黄某用拳、脚进行殴打,造成左侧第8、9前肋骨折。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11月24日,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由黄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王某对黄某表示谅解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医院病历、接处警单、在逃人员信息表、和解协议书、收条;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到案后能自愿认罪,积极与被害人和解,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等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 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