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束庆国与陈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束庆国,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财保45号申请人:束庆国,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陈刚,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束庆国因与被申请人陈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陈刚所有的皖N号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束庆云所有的皖N号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刚所有的皖N号轿车。二、查封申请人束庆国提供担保的束庆云所有的皖N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学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