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3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袁维清与丁道锋、李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维清,丁道锋,李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2260号原告:袁维清,男,汉族,1955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XX强,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道锋,男,汉族,1975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燕华,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它一般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维清被告丁道锋、李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维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维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维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维清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隗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