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26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亚森江·达吾提与王国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亚森江·达吾提,王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3126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亚森江·达吾提,男,维吾尔族,职工,现住新疆叶城县。被执行人王国荣,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叶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叶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国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国荣支付申请执行人亚森江·达吾提租赁费400000元,诉讼费3890元,执行费5958.35元。但被执行人王国荣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王国荣因经济问题被羁押于叶城县看守所,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叶法执字第192-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2015)叶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亚森江·达吾提向本院提交一份由被执行人王国荣及其妻子李红签字的承诺书,承诺书载明:被执行人王国荣于2015年12月29日之前将申请执行人亚森江·达吾提的房租全部付清,如不能按时付清,将其凯撒宫KTV的全部设施抵给亚森江·达吾提,解除房租租赁合同。同日申请执行人亚森江·达吾提提出申请恢复(2015)叶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亚森江·达吾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恢复执行。2016年4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国荣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在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时申请执行人亚森江·达吾提与被执行人王国荣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国荣同意将凯撒宫KTV的全部设施抵给亚森江·达吾提;凯撒宫KTV外的变压器折价30000元交付给亚森江·达吾提;关于王国荣提出的亚森江·达吾提返还一年房租的问题,王国荣另行起诉。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协议,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国荣所有的叶城县凯撒宫KTV的所有设施作价4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亚森江·达吾提抵偿房屋租赁费40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亚森江·达吾提可以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谢 军代理审判员 于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尤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