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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完成、杜梅花、林德芳、谢叻治、林华山、曾探华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支行,林完成,杜梅花,林德芳,谢叻治,林华山,曾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612号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大楼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7845970-4。负责人苏文艺。委托代理人许燕云,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完成,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杜梅花,女,汉族,1976年4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林德芳,男,汉族,1976年9月17日出生,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谢叻治,女,汉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林华山,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曾探华,女,汉族,1969年9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完成、杜梅花、林德芳、谢叻治、林华山、曾探华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林完成、杜梅花、林德芳、谢叻治、林华山、曾探华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吴 凡执行员 温泉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