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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杨可可与杨梦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可可,杨梦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843号原告杨可可,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梦涛,曾用名杨可伟,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可可诉被告杨梦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可可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可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可可承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