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杨可可与杨梦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可可,杨梦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843号原告杨可可,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梦涛,曾用名杨可伟,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可可诉被告杨梦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可可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可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可可承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