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上海瀚博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金佳毅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瀚博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金佳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21804号原告上海瀚博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潘宏天,男。被告金佳毅,男,1984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瀚博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佳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瀚博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潘宏天以及被告金佳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瀚博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4年4月入职原告公司,担任维修顾问工作,负责维修车辆与车主的联系、保险公司的沟通和理赔。2014年8月被告提出辞职,但被告代原告收取的车辆维修款共计人民币17,300元,扣除应支付被告劳动报酬5,429元,尚余11,871元未交还公司,后原告申请仲裁,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支持。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离职后一直向被告催讨该维修款,被告也未明确拒绝归还维修款,且被告在2015年5月在原告催促下承诺下个月会归还,故仲裁时效应从2015年6月起算,原告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辆维修款11,871元。被告金佳毅辩称,被告于2014年4月进入原告处从事维修顾问工作,2014年8月自行辞职。因原告未足额支付被告相关工资、未缴纳社保,被告被迫去催讨车辆维修款,金额共计12,000元,该款项折抵了被告工资,故被告未归还。因被告离职后原告并未与被告结算车辆维修款,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4月进入原告处,在原告处从事车辆维修顾问工作,被告于2014年8月自行辞职。2015年12月16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维修款11,871元。经仲裁裁决,对原告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起诉来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审理中,原告提供车辆维修委托单、机动车维修结算单以及2014年10月的录音光盘和文字资料,证明车辆维修款金额为17,300元,被告认可收到车辆维修款15,900元;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其实际仅收到车辆维修款12,000元;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中2014年10月的录音光盘和文字资料载明,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就归还车辆维修款事宜存在沟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系2014年8月提出辞职,原告在2014年10月曾就归还车辆维修款事宜与被告存在沟通,然其直至2015年12月16日才申请仲裁,现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16日期间存在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维修款11,871元的请求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本院对此难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瀚博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