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财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春霞诉被申请人樊宝强诉前保全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春霞,樊宝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财保55-1号申请人郭春霞,女,汉族,1975年10月08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申请人樊宝强,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个体户。本院受理申请人郭春霞诉被申请人樊宝强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郭春霞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樊宝强在乌审旗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和苗木补偿款63000元,案外人谷世发用自己所有的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蒙xxxx**号)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春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樊宝强在乌审旗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和苗木补偿款63000元予以扣留。2、对案外人谷世发所有的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蒙xxxx**号)一辆的车户予以查封,查封时间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图 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萨仁格日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