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祁勇诉王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勇,王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059号原告祁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库,会宁县头寨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牛渭平,甘肃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勇诉被告王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勇于2016年4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勇负担。审判员 温雅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