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3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陈怡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陈怡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3899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国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怡廷。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8号中银惠龙大厦。负责人华洪良,该行行长。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怡廷、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全部债务履行完毕,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9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丁晓峰陪审员 徐秀英陪审员 费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庄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