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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30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柯贤海与薛文财、新疆中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贤海,薛文财,新疆中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301执4号申请执行人柯贤海,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第三师五十团松。被执行人薛文财,男,汉族,19569年6月4日出生,建筑工程承包商,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新疆中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薛文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垦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薛文财、新疆中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文财、新疆中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柯贤海支付执行款946600元及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1866元。但被执行人薛文财、新疆中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薛文财、新疆中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958466元(其中执行案款94600元、执行费118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阿拉法特·阿不都热西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        栋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