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周商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何明路与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路,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周商初字第391号原告何明路,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董小锋,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363426-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寿路188号。负责人张卫军,该公司经理。被告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398。法定代表人邵联巧,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何明路诉被告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简称吉麦隆超市江阴公司)、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麦隆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明路的委托代理人董小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麦隆超市江阴公司、吉麦隆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明路诉称,2015年3月15日何明路与吉麦隆超市江阴公司签订一份联营合同,约定自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吉麦隆超市江阴公司将其超市内的鲜肉柜交给何明路经营,定金150000元。合同签订后,何明路交付了150000元定金,但由于吉麦隆超市江阴公司的原因,至今不能进入超市经营,而吉麦隆超市江阴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定金。现何明路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具状起诉来院,要求判令吉麦隆超市江阴公司、吉麦隆超市归还何明路欠款24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吉麦隆超市江阴公司和吉麦隆超市承担。被告吉麦隆超市江阴公司、吉麦隆超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吉麦隆超市江阴公司(甲方)与何明路(乙方)签订联营合同一份,双方就甲方超市内鲜肉柜联营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房屋,位于江阴市周庄镇长寿路188号。二、乙方联营期为1年,自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三、保证金:于合同签订日支付15万元整,在乙方达到甲方预定的450万元销量后,甲方分2次归还乙方保证金。四、租金:每年15万元。乙方的销量单每月拉2次(即1.16号拉单),租金在账单中分12个月扣除。若乙方完成每年450万销量,甲方每年返还乙方人民币4.5万元,若没完成,乙方则增加4.5万元租金。以此刺激乙方销售。……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吉麦隆超市江阴公司及邵联巧在甲方处盖章签字,何明路在乙方处签字。另查明:2015年5月5日吉麦隆超市江阴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载明:“今欠何老板定金人民币:120000,大写:,于2015年6月5日前归还,以前写的另一张收条作废,到2015年6月5日前与前收条一起拿到超市财务处领钱,逾期按合同法操办,定金翻倍赔偿。亚太吉麦隆财务处,2015年5月5日。”吉麦隆超市江阴公司在欠条上加盖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进行确认。上述事实,有何明路提供的联营合同、欠条、银行交易流水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何明路与吉麦隆超市江阴公司的联营合同合法有效。吉麦隆超市江阴公司、吉麦隆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何明路当庭自认吉麦隆超市江阴公司已归还其定金3万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何明路所举证据,吉麦隆超市江阴公司结欠何明路定金12000元事实清楚,应承担给付之责。另吉麦隆超市江阴公司自愿承诺“逾期未归还定金,定金翻倍”,吉麦隆超市江阴公司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吉麦隆超市江阴公司应返还何明路定金24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何明路定金240000元。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对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上述应负之责,在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8元(原告何明路已预交),由被告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何明路。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对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上述应负之责,在珠海亚太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审 判 长 巴益军人民陪审员 任国英人民陪审员 曹伶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磊君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