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刑更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曾凡金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凡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92号罪犯曾凡金,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瓯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凡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责令被告人退出未追缴的赃款,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南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凡金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5月因不按技术人员要求进行生产被扣1分,累计扣1。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4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0.4分。2016年1月9日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凡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