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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万平连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67号罪犯万平连。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平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返还失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平连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一般,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1.4分。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缴纳罚金6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平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