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481执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广西凭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玉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凭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81执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凭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凭祥市友谊关大道13号中国书画院5楼。法定代表人陆宝忠,理事长。被执行人吕玉芬,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凭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凭祥市人民法院(2013)凭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吕玉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玉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玉芬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玉芬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吕玉芬所有的位于凭祥市南大路51号(所有权证号为:凭权证字第36013644号,土地权证号为:凭国用(2007)0400号,地号为01-25-28-1)的房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二、限被执行人吕玉芬在2016年5月25日前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拍卖查封的房屋用于偿还借款及利息。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仕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