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203号原告: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林,该公司经理。被告:陈艳,女,1971年7月7日生人,汉族,宿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思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