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罗海荣与文亿才、陈章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海荣,文亿才,陈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罗海荣。被执行人文亿才。被执行人陈章丽(系被执行人文亿才妻子)。申请执行人罗海荣与被执行人文亿才、陈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文亿才、陈章丽在银行存款439010元到本案执行款专户;2016年2月3日执行人文亿才自动交纳执行款400000元到本案执行款专户,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32774元,余款806236元(其中受理费32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罗海荣已领取。2016年2月29日、3月3日、4月12日被执行人文亿才直接归还借款24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罗海荣,对不足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罗海荣自愿放弃,并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同时请求解除:一、被执行人文亿才所有的车牌号为号胜达牌小汽车、车牌号为号奔驰牌小汽车各一辆。二、被执行人文亿才所有的座落于玉林市江岸路157号【土地使用证号:玉国用(2014)第00164号,面积166.9㎡】土地使用权一块。三、被执行人文亿才所有的座落于玉林市果菜市场内的房屋所有享有的份额【土地使用证号:玉国用(1999)第B020016001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四、被执行人陈章丽所有的座落于玉林市江滨路595号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号:玉国用(2010)第0100111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五、被执行人文亿才、陈章丽开设在有关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的查封。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解除被执行人文亿才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号胜达牌小汽车、车牌号为桂A×××××号奔驰牌小汽车各一辆的查封。三、解除被执行人文亿才所有的座落于玉林市江岸路157号【土地使用证号:玉国用(2014)第00164号,面积166.9㎡】土地使用权一块的查封。四、解除被执行人文亿才所有的座落于玉林市果菜市场内的房屋所有享有的份额【土地使用证号:玉国用(1999)第B0200160014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房字第××号】的查封。五、解除被执行人陈章丽所有的座落于玉林市江滨路595号的房屋【土地使用证号:玉国用(2010)第0100111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房字第××号】的查封。六、解除被执行人文亿才、陈章丽开设在有关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展审判员 曾桂文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礼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