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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林先方与王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先方,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财保30号申请人:林先方。被申请人:王辉,1986年12月13日。申请人林先方与被申请人王辉因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王辉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王辉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余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