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与梁道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梁道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3民初3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66号。负责人龙勇刚,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健武,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委托代理人谢志状,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梁道成,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委托代理人梁鸿波,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与被告梁道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以要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芳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