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民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罗雪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黄德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罗雪飞,黄德坚,怀集县公路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钱信波,怀集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终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二塔路东侧*号“汇景四季康庭”*号楼首层08、09商铺及二层202房屋。负责人:李伟雄,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铿,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雪飞,女,汉族,住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审被告:黄德坚,男,汉族,住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审被告:怀集县公路局。住所地:怀集县。法定代表人:陆少勇,局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负责人:黄文仁,总经理。原审被告:钱信波,男,汉族,住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审被告:怀集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法定代表人:刘克田,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雪飞、原审被告黄德坚、怀集县公路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钱信波、怀集县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怀集县人民法院(2015)肇怀法凤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罗雪飞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为22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鑫审判员 吴国红审判员 李升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