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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武义县茭道完美纸箱厂与武义县天晨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茭道完美纸箱厂,武义县天晨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01180号原告:武义县茭道完美纸箱厂,住所地:武义县茭道镇下茭道村。经营者:胡通如。被告:武义县天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桂花路20号。法定代表人:徐林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茭道完美纸箱厂与被告武义县天晨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县茭道完美纸箱厂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义县茭道完美纸箱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县茭道完美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县茭道完美纸箱厂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建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邱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