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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董某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董某某,杜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3341号原告:杜某某,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董某某,女,192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杜某,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杜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