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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刘云起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起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云起,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所地黑龙江省望奎县。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王佰春,黑龙江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第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云起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云起及辩护人王佰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3日,某某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哈尔滨市哈西新区(某某)项目建设施工合同。2011年8月,被告人刘云起以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与某某总公司东北分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协议,由刘云起对哈尔滨市哈西新区(某某)项目进行施工。2011年9月20日,刘云起为了施工款拨付方便,私刻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印章和财务专用章,伪造了某某有限公司授权书,由哈尔滨某某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施工款拨付到刘云起指定的帐户。刘云起于2015年7月27日到公安机关自首。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刘云起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云起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刘云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刘云起主观恶性不深,危害不大,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3日,某某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哈尔滨市哈西新区(某某)项目建设施工合同。2011年8月,被告人刘云起以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与某某总公司东北分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协议,由刘云起对哈尔滨市哈西新区(某某)项目进行施工。2011年9月,刘云起为了施工款拨付方便,私刻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印章和财务专用章,伪造了某某有限公司授权书,授权刘云起收取某某项目的工程款。于2015年7月27日到公安机关自首。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本案系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报案,被告人刘云起于2015年7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证据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刘云起的身源及无前科劣迹情况。证据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某某总公司东北分公司经济性质为国有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13日,资金数额500万,负责人王某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焦某某,注册则本1.03亿元,成立日期1992年1月21日,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证据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协议:发包人某某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名称哈西新区(某某)哈尔滨铸造总厂开发项目十一标段一期。工期自2011年6月18日至2012年11月30日;甲方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乙方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签订,工程名称哈西某某项目,工期自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证据五、鉴定意见:(哈)公(刑技)鉴(文检)字(2014)488号鉴定文书,送检的承诺书上印文及五张收据上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证据六、证人马某某的证言:他是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清理监察部调查处副处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2011年6月23日与某某公司签订城建哈西某某项目合同后,派出东北分公司组成施工管理团队负责该项目的监管。2011年6月、8月分两次与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刘云起是劳务方负责施工管理的刘某某的合伙人。2014年春节,哈尔滨市劳动监察部门找到他们公司称公司项目经理刘云起将某某公司支付的250万工程款取走后失踪了。经了解,2014年1月,刘云起利用私刻的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和项目部印章,冒充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从某某公司骗取了250万元工程款。证据七、证人郭某某的证言:他是某某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副经理,是某某项目的总指挥,对承建方领取工程款签字确认。2011年6月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署合同,有某某公司负责某某项目的H1、H2、H3H4及部分地下车库工程。在洽谈合同时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的负责人王某某公开介绍说某某项目的负责人就是刘云起,合同签完后施工队一进场,就是刘云起负责。王某某介绍刘云起是某某项目负责人时他们公司的领到全在场,某某公司也有四五个人在场。他们公司现在还欠刘云起质量保证金596万元,但现在某某公司不认可刘云起,具体怎么回事他也不知道。证据八、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他是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财务部会计。2011年6月,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负责承建某某一期,该项目由东北分公司负责具体管理,他负责财务工作。2011年8月,他们公司与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协议,由同发公司负责该工程劳务,同发公司具体负责人是刘某某和刘云起。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刘云起支付了150万转账支票,1月24日向刘云起汇款100万。他认为这25万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及东北分公司没关系。刘云起自2013年8于22日至2013年10月10日分五次冒领了63万工程款。章都不是他们公司的真章。他一共收取过某某公司几十次工程款。他们公司给某某公司发过四份文件,“授权委托书”、“关于预留银行账户的函”、“财务收款授权委托书”、“关于收取、借支工程款的函”,这些文件明确约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授权他本人办理某某项目收取工程款及办理相关财务事项。证据九、被告人刘云起的供述:2011年6月他和刘某某、于某某、王某甲等人挂靠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开发某某公司的哈西某某项目。前期他垫付了1000多万工程款,工程建设中工程款需要某某公司审批,将工程款划拨给某某东北分公司,再由东北分公司拨给他,当时还有一个东北分公司的经理刘某甲在项目部。后期因为工程款拖欠,他无力支付工人工资也付不起刘某甲工资,刘某甲就带着公章回东北分公司所在地沈阳了。开发商为了加快工程进度,按期完工,又拨付工程款,因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和财务章他和东北分公司经理丁某某联系过,丁某某让他去沈阳盖章,这样延误工程进度,他私自做主刻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和财务专用章,领取了工程款。他收到的250万元被他支付工人工资和偿还个别材料款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云起伪造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刘云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云起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