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柳若麟与马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若麟,马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957号原告柳若麟,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马艳明,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若麟与被告马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653元由原告柳若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