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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柳若麟与马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若麟,马艳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957号原告柳若麟,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马艳明,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若麟与被告马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653元由原告柳若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