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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71刑更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德礼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71刑更342号罪犯陈德礼,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德中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5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14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于2013年8月2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1560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于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以(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112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德礼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德礼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德礼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德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28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珉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