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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铁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陆灿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异33号案外人徐文静,女,汉族,1985年2月5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文琴英,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蔡铁山,男,汉族,1950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铁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陆灿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文静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他对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文化路112海7号楼3单元15层(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67号)房屋享有租赁权,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蔡铁山认为:1、我对该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案外人徐文静不是该涉案房产的承租人。3、宏隆公司没有将该涉��的房产实际交付案外人徐文静,徐文静也没有实际占有。4、案外人徐文静与宏隆公司所签的协议没有公示,我是善意取得该涉案房产。综上案外人徐文静的异议申请应当驳回。查明,2015年2月10日,案外人徐文静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文化路112海7号楼3单元15层(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67号)房屋为借款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蔡铁山取得编号为郑房证字第1503016067号、郑房证字第1503015827号房屋他项权证书。2015年11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屋。案外人徐文静听证中提供了债权凭证、债务抵偿协议、房屋租赁合同,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其与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实其享有实际租赁权。本院认为,案外人徐文静对本院依法查封的河南宏隆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郑州市��化路112海7号楼3单元15层(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4××67号)房屋不享有租赁权。案外人徐文静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徐文静所提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执 行 员  海明才人民陪审员  张海穗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