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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广厦支行、郑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广厦支行,郑燕,张亚红,衡水市桃城区凯强东北风味小吃部,张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4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广厦支行,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900号,组织机构代码:67735451-3.负责人刘玉兰,行长。被执行人郑燕,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亚红,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凯强东北风味小吃部,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心街东侧1幢,住址机构代码L6005623-6。被执行人张亚清,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99000元,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燕、衡水市桃城区凯强东北风味小吃部、张亚红、张亚清银行的存款1165793.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