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81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钟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刑初301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女,公民身份号码×××0066,广东省普宁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喜平,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陈喜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钟某在普宁市流沙北街道白塔秦村一出租屋设置4台麻将桌,聚集群众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牟利共约人民币7000元。同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现场抓获钟某及参赌人员林某、夏某等16人(均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及赌具相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移送审查处理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普宁市流沙北街道白沙陇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并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明钟某左眼残疾、身体虚弱、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请求给予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及设定赌博方式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钟某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钟某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钟某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钟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赌具麻将桌4台、麻将牌4副由扣押机关普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卓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