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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董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62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青岛泰富置业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梁某,青岛轩雅家居装饰有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该案(2016)鲁0213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坐落于莱西市润发新城梅花山庄荣馨园B区009B(权证字号:房权证西房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梁某,建筑面积:318.44平方米)房屋一处归董某所有。我院已向房产部门送达过户材料,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英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