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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执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淑艳申请执行张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艳,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1648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艳,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源市东环路21号楼4单元102室。被执行人张强,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源市北炉乡三合庄村三合庄组0798号。本院在执行张淑艳申请执行张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执字第16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王宏来执行员  韩永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