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82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廖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1063号原告廖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原告廖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廖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邱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