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郭锋与段勇、徐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锋,段勇,徐翎,武汉玖信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32号之一原告:郭锋。委托代理人:张德伟,上海建玮(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勇。被告:徐翎。被告:武汉玖信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安堂172号。法定代表人:傅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锋诉被告段勇、徐翎、武汉玖信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郭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9136元,退还原告郭锋。[]审 判 长  郝 虹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