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新华,许子成,郑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罗新华,男,被执行人许子成,地址许昌县邓庄乡大张村。被执行人郑彦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魏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执2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长金审判员 张新杰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飞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