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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玉才与王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才,王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1235号原告:张玉才,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王振军,男,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玉才与被告王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玉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才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才负担。审判员  XX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利敏 来源:百度“”